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畴,彝伦攸斁。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西藏法治建设。由此可见,法治现代化是全面推进西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法治在全面推进西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必须全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绝对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从这种意义上讲,法治现代化是全面推进西藏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通往西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必须大力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重申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持。从世界各国现代化法治的历程来看,法治现代化都是通往国家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强调了四个确保②,而实现四个确保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保障作用。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利、让人民过上好日子。第一,它赋予了公民普遍和平等的选举权。
这就从组织上将选举委员会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以确保选举工作在各级党委的具体领导下开展起来。即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搞预选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因此删去了预选的规定。针对这一意见,这次修改的法律将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的联名人数提高至50人。既然协商不成,就应进行预选。
在1979年这一重要的历史转折时期,全国人大从多方面对《选举法》所做的适时、重要的修改,完善了选举制度中带有根本性、支柱性的事项,极大地调动了全体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他批评说,我们国内确实有一些人对欧美资产阶级的选举是着过迷的,并列举了资产阶级选举的欺骗性和虚伪性,指出,我们现在规定的这个选举制度,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的选举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因为与资产阶级国家完全相反……我们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全体人民都有权利选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国家的事务,这就是我们的选举制度之所以具有充分民主性的根本原因,这就是我们的选举制度之所以千百倍地优越于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根本原因。
而这时候,《共同纲领》规定的实行普选的条件已经具备。这为保证直接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而毛泽东则坚定地说,前天我看到艾森豪威尔的一篇讲话,他说:中国要办民主选举是不可能的,对艾森豪威尔来说,你办选举他要侵略,你不办选举他也要侵略,但是,如果人民民主更加发扬,经济建设搞得更好,抗美援朝的力量更加增强,那是可以使它放弃侵略的。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彭真曾专门召集了一次各代表团负责人会议,试图说服他们接受减少代表名额的方案,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未能成功。如此重要的基本法律以这样迅疾的速度酝酿、起草和出台,在新中国七十多年的立法史上,恐怕也是绝无仅有的。毛泽东、周恩来的讲话反映了党中央对当时形势的整体把握和判断,对于统一各方面认识,形成立法共识,具有重要意义。七十年来,选举法虽经过多次修改,选举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1953年《选举法》始终是基础,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框架结构和不少重要内容,一言以蔽之,它的人民民主的核心精神,在历次法律的修改中都得到延续、巩固和发展。
1952年12月25日,周恩来就召集会议,研究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问题。这次修改的《选举法》还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代表。
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他说,提名的过程就是领导与群众、群众和群众相互间反复商议的过程,反复交换意见的过程,也是彼此间加深认识的过程,而这一做法也是领导和群众认识取得一致的基本方法。
这对促进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保障选民和选举单位依法行使罢免权,有重要意义。1979年《选举法》对选民登记的规定较简略。对毛泽东的话,邓小平在说明中专门加以引用,并强调说,我们就是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来规定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的。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如何应对扩大直接选举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其他问题?考虑到这一问题,1979年7月1日通过的《选举法》,所规定的施行日期是1980年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在通过《选举法》的同时,就决定成立了中央选举委员会,由刘少奇任主席。后来的历史进程也表明,斯大林的建议对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因应形势,果断决策,很快着手制定选举法和实行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1954年宪法,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是,不同的提名主体之间有无主次之分?多少选民或者代表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对此,修改后的《选举法》保留了1953年《选举法》关于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提出候选人的规定,同时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比如,专门增设了选区划分一章,并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专设一章,予以规定。
1979年《选举法》曾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所以,修改后的法律又去掉了可以二字,即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讨论、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进行预选。
他还提出,根据我国国体、政体,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1949年政协《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所做的上述重要修改,都是适应这一背景和需要进行的,对保障全国各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加强各级政权特别是基层政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产生了深远影响。不赞成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主要的顾虑是,文革结束时间不长,社会上还存在不稳定因素,组织较大范围的直接选举尚缺乏经验能力,特别是担心选举中出现文革中的派性问题。这使得我国人民民主的选举制度与资产阶级国家的金钱选举具有了根本性的区别。而到了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胡康生在说明中仅对1986年删去直接选举中预选的原因做了追溯性解释。
因此,1982年修改的《选举法》将这一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针对这一意见,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直接选举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经过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预选。
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这次修改的《选举法》,还就方便选民行使投票权,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选举大会的召开以及委托投票、对流动票箱的管理等具体程序做了完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1982年以来,《选举法》又经过了七次修改,将党的领导明确为法律的具体规定,并对选举机构、代表名额、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以及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事项,作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
这就将无记名投票确立为选举的一项重要原则。有的地方搞‘陪衬式的差额选举,使差额选举流于形式,并特别强调:在实行差额选举时,还要坚决防止把条件悬殊很大的人作为‘陪衬。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胡康生在法律草案的说明中说:有些地方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过于简单,现在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对这个问题,王汉斌后来回忆说,当时民政部的一位副部长还提出把直接选举的范围再扩大,比如扩大到省、设区的市,但是,我们研究认为,暂时不好再扩大了,这是因为我国有民主党派、社会知名人士、妇女、少数民族等,都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一定的比例的代表,直接选举很难做到这一点。
这部法律通过后,从直接选举试点到总结经验再到全面铺开实施,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七十多年的政权建设中,也属绝无仅有。
人民民主应当是能够实现的民主,空头支票不是真正的民主。实践中的理解和做法不尽相同,2010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议在今后《选举法》的修改完善中,进一步研究解决以下问题:(1)完善党领导选举工作的具体制度,实现选举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